|
[接上页] (二)《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在征缴期限终了后20日内报送广东专员办; (三)票据,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报送。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监管部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或检查结论,在收到之日起的1个月内,将复印件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二)重大财政财务事项,在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三)《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表》(见附表三),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广东专员办。 第十九条 国库直接支付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按照财政部及广东专员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管理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按照财政部及广东专员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津贴补贴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发放津贴补贴的标准或依据文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制定的有关预算、资产、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票据、财务会计、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津贴补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等财政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应报送广东专员办备案,其中,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制定的,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本实施细则实行后制定的,在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上述材料的报送范围是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本级及所属全部独立核算单位,除涉及审核审批事项的由申请单位报送外,其余材料由中央驻粤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收集报送,报表报送的口径为全辖汇总及汇总报表所含的所有独立核算单位报表及分析说明,驻粤如无二级预算单位的,由三级预算单位(或驻粤最高级次的预算单位)负责报送;报送形式除已注明报送有关复印件外,其余均为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本各一份。 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资料报送要求,将2011年度和2012年上半年的相关资料报送广东专员办。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广东专员办应依法监管,突出服务,提高效率。 (一)依法监管。广东专员办开展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应牢固树立守法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要求,依法严肃处理查出的问题,督促其及时纠正整改并跟踪反馈。 (二)突出服务。广东专员办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既要严格监管,又要热情服务,把优质服务和务实作风贯穿于监管工作的始终,要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及时向财政部反映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帮助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反映和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财务业务工作的需要和自愿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适时组织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进行财政财务业务和相关政策的学习、培训和交流,以提高财政财务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监管工作中采集的数据及上报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广东专员办要及时向财政部上报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发现的重大问题,每半年要向财政部上报一次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问题处理和整改情况、进一步做好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广东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财政财务管理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广东专员办。 第三十条 广东专员办与中央驻粤预算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共同促进和完善综合财政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表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