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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日 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省情水情,坚持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着力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切实增强“三条红线”刚性化、水资源管理精细化、考核问责权威化,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主要目标。 根据水利部分配我省的指标,依据《河北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确定我省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17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13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27%(以2000年不变价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7;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6%。到2015年前,建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明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加快“四网一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落实考核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 1.用水总量控制。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项目,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节水高效项目要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利用2年时间制定和完善河流、湖库、引江、引黄水量分配方案。新增取水许可审批要符合我省《用水定额》标准,在当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批,满足节水要求且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 2.严格水资源论证。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业聚集区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逐步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促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和业主单位、论证单位、审查专家及审批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建设项目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细化计划用水管理措施,保护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要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 4.强化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重新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增取用地下水,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机井。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工程建设,实行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水位双控制,建立地下水位预警机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增自备水源和自备水源用户,在城市公共供水可到达的地区,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自备水开采量。制定实施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受水区各市(含县城)自备井全部关闭,逐步削减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超采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