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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8-02
【实施时间】 2012-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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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满足水功能区达标率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对现状排污量超出纳污能力的实行区域限批,禁止新增入河排污口。

  3.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落实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及其检查评估工作。到2015年,实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的目标,其中重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加强执法检查,防治水体污染,强化水量水质监测、工程维护、科学调度,保障供水安全。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建立重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备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

  4.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重要河湖、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三、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一)地表水监测站网。目前重要河流的省界断面建有国家站点25处,需增加出境和平原入境断面9处,建设36处市界断面水量控制站。到2012年,全省主要市界断面监测率达到50%;到2015年,市界断面监测率达到100%。

  (二)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我省现有地下水基本监测站909处(其中水位监测站803处,开采量监测站106处),结合国家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和我省平原区地下水动态变化实际,实施全省地下水位动态监测,重点对平原地下水超采区进行监测。到2015年,建成地下水基本监测站2045处(新建井934眼,改建井1111眼),其中列入国家的989处。建立地下水动态预警机制,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科学设立红、黄、蓝3条地下水位(埋深)警戒线。达到或超过预警线时,及时发布相应预警级别信息,并限制或停止开采地下水。

  (三)水质监测站网。在已有水功能区监测站点基础上,建立与完善水质监测网络,实现对全省纳入考核的水功能区、跨市界河流断面、重要水源地的监测。纳入考核的水功能区现有水质监测站点52处,需增加水质站点72处。增加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站31处。对汇入水功能区的108个入河排污口进行布点监测,其中25个年排污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实行自动水质监测。

  (四)重点取用水户监控网。力争3年内对全省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非农取水户实现实时在线计量监控,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取水户采用ic卡计量监控。对大中型水库供水和大中型灌区取水实行水量监控,其中大中型灌区渠首监测点60处,中型水库站38处,平原大型闸坝9处。对开采地下水的农业用水户的监测采取水量监测与耗电量法(耗油量法或出水量法)结合的计量方式。2012年,全省非农业取水计量率达到100%,规模以上非农业取水自动监测计量率达到40%,大中型灌区取水口取水计量率达到80%;到2015年,全省大中型灌区取水口取水计量率达到100%,斗口取水计量率达到50%。

  (五)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在目前已有的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水利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依托省水文局和各设区市、县(市、区)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力争3年内建成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构建覆盖全省的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及处理系统。

  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步骤

  (一)实施推进阶段(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2012年8月,各设区市将2015年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和水功能区达标率指标分解到县(市、区)。12月,全省完成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明确禁采和限采范围;提出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与地下水位双控制目标;建立取水许可证管理登记数据库;完成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工作。2013年4月,编制《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办法》。2014年12月底,依托现有国家地表水水质、水量、地下水动态等站网,完成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监控设施建设,建成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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