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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商务部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余金保、丁满清 电话:86-10-65198197;65198409 传真:86-10-85093409 商务部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