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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后[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8-07
【实施时间】 2012-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台风“海葵”严重影响本市期间减少出行、确保人身安全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台风“海葵”严重影响本市期间减少出行、确保人身安全的紧急通知

  (沪教委后〔2012〕14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台风“海葵”严重影响本市期间减少出行、确保人身安全的紧急通知》(沪府办明电〔2012〕5号)精神,现将有关防范台风“海葵”的应急处置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8月7日21时起至台风橙色预警解除前,采取以下临时措施:

  1.各类群体性户外活动一律停止;

  2.各类学校公共区域文化体育设施一律关闭;

  3.幼儿园停课,各中小学组织的各类暑期学生活动暂停,社会力量举办的暑托班、培训班等停课。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因不知情而到校幼儿、学生的生活;

  4.各类校内户外建设工地一律停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尤其是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

  二、教育系统各单位立即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响应

  1.各单位、各学校组织24小时值班,分管领导上岗带班,抓紧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提醒师生员工尽可能不要外出,防止高空坠物伤人。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3.加强安全巡查力度,重点巡查锅炉房、配电间、危险品仓库、图书馆、计算机房、实验室、学生宿舍、校内高架电线等部位防风、防水、防雷、防漏电等准备工作;

  4.校内工地临房、危棚简屋等处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从事海洋科研、试验、养殖等户外教学实践活动的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

  5.抢险救援队伍集中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6.已被政府设定为临时避险场所的学校要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安置灾民和赈灾救济工作;

  7.各单位、各学校领导要迅速深入一线,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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