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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69号
【颁布时间】 2012-08-04
【实施时间】 2012-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函〔201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河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冀民〔2011〕6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石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打造多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形成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社会服务组织为载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新建与改扩建相结合的原则。新建社区要依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纳入公建配套规划,街道(乡镇)和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的,应采取购建、新建、改扩建、社区资源共享相结合方式,力争到2015年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覆盖。

  2.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引入专业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组织和人员来经营。同时,通过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搭建更多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以公办民营盘活存量,以民办公助提高增量。

  3.坚持以社区为依托的原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是社区居(村)委会的基本职能,是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社区干部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骨干力量,要积极研究解决并服务协调居家养老工作。

  4.坚持家庭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家庭是居家养老的基础,居家养老以家庭服务为主体,社区服务和社会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必要补充。

  5.坚持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公益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老年人,主要通过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低偿、有偿服务。

  二、建设目标和任务

  从2012年起,利用四年时间,在全市初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和扶持,街道、社区、居委会兴办,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到2015年,全市每个街道(乡镇)均建成一所示范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全部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街道(乡镇)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覆盖。

  三、建设规模和服务项目

  (一)建设规模

  1.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模,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含与社区服务设施共用部分),设有“六室一校”:

  (1)休息室。配有3间以上、12张以上床位的休息室;

  (2)配(就)餐室。配有就餐设施,中午或晚上可供老年人就餐;

  (3)阅览室。配备报刊和图书,供老年人读书看报;

  (4)文体活动室。配有相应文体活动设备;

  (5)健身康复室。配有老年人健身康复器材;

  (6)医疗保健室。配有基本的医疗设备和常用药品;

  (7)老年人学校。配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用具。

  2.旧小区改扩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模,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50平方米(含与社区服务设施共用部分),设有“五室一课”:

  (1)休息室。配有2间以上、8张以上床位的休息室;

  (2)配(就)餐室。配有就餐、送餐设施,中午或晚上可供老年人就餐;

  (3)阅览室。配备报刊和图书,供老年人读书看报;

  (4)文体活动室。配有相应文体活动设备;

  (5)医疗保健康复室。配有基本的医疗设备、常用药品和健身康复器材;

  (6)老年课堂。配备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用具。

  (二)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应根据辖区老年人的需求进行设计,重点完善五项基本服务功能:

  1.生活照料服务:对日间家里无人照料能够“走出来”的老年人,提供所需服务,包括看护、休息等。同时,设立养老服务热线,对不能“走出来”的老年人,实施“走进去”服务,联系服务人员或志愿者上门为老年人提供一般照料服务;

  2.配餐、就餐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和身体状况,提供就近、上门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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