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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省气象部门负责督促各级气象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负责监视预警期事态发展情况,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的建议。 第十四条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的响应机制和流程,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播发预警信息。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负责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公众要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 发布流程 第十六条 发布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填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申请。 申请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提供级别判定依据,确定发布范围,确保语言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 第十七条 发布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在收到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后,根据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核定预警信息级别,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批。 第十八条 发布管理。各级气象部门要定时汇总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应急办。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特别要充分整合各部门现有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海洋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队伍资源,组织建设“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形成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运营商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