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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不含厦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2012〕141号),继续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内容 (一)境外投资 指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回运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直接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二、2012年重点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一)我省企业以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 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行业大类代码c35-c42)。 (二)我省企业实施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bot(建设-运营-转让)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t建设-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和ppp(公共、私营领域合作)项目。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省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