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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2]151号
【颁布时间】 2012-08-02
【实施时间】 2012-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贺兰山东麓防洪及洪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贺兰山东麓防洪及洪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批复

  (宁政函〔2012〕151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林业局、农垦局: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审批宁夏贺兰山东麓防洪及洪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请示》(宁水发〔201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夏贺兰山东麓防洪及洪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程序报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

  

  三、各有关市、县(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好《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市建设、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暨文化长廊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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