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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零三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8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12年8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方针,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经常性与实效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参与、支持和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国内、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具体措施,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引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作用,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协助政府研究确定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制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规划、计划,联系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九条  各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社会科学人才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各自学科优势,在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发挥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提高学生的社会科学素养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思想,做好社会科学知识及其公益性广告的刊播。

  

  影视制作、书刊出版和放映机构应当扶持社会科学普及影视作品、书刊的制作、发行和放映。

  

  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公众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结合经营管理和职工培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公众开放社会科学普及陈列室及其场馆设施。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集市、文化馆等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社区社会科学普及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增长逐步提高,保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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