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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12]25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告

  (长政发〔2012〕25号)


  

  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电业、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市政建设、园林、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审批管理,严禁工程建设施工破坏电力设施。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园林、交通运输、公路、电业等部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组织设立保护标志牌。电力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规划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开发建设、市政建设、公路建设、地下管网建设、绿化工程等凡可能对电力设施造成影响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解决方案、落实改造资金并征求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意见,报同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施工。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意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批,落实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三、加强监测巡视,做好电力设施维护运行工作。电力部门要创新管理体制,加大技术投入,加强电力设施监测巡视,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各级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防范保卫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配合电力部门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四、做好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用电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作为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利用新闻媒体、教育培训、社区墙报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动员群众制止和举报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形成人人保护电力设施,个个重视电力安全的社会公共责任意识。

  五、切实履行职责,建立联合防范机制。工业园区和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公路、园林、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建设开发过程中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通知电力部门。各区县(市)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收赃销赃行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协调和化解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对严重扰乱电力生产秩序和破坏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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