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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旅游局: 现将省旅游局第二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的《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旅游业奖励审核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根据《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旅行社年度综合业绩排序前五名企业的奖励,根据《青海省旅游企业诚信、警示、失信评价、公示量化指标》(青旅发〔2006〕99号)要求,对旅行社全年接待人天数、旅游总收入、利润总额、实缴税金总额、全年宣传促销费、员工教育培训情况、旅游安全、服务质量投诉等多项指标实地检查,综合各项业绩打分排序,对排序前五名的旅行社企业予以奖励。 第二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的奖励,根据旅行社季报、年报(财务状况)填报情况,由局审核小组对旅行社年度组接人天(次)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数据进行检查、核实,确认该旅行社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奖励。 第三条 对旅行社全年自组外联国(境)外来青游客达到500人次以上旅行社的奖励,旅行社在每接待完一个自主外联旅游团队之后的10日内,须将境外组团社来青旅游委托接待计划书,旅行团成员名单表(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等),团队行程表等相关资料报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备案,未按时申报的将不计入年度奖励的人次范围之内。局对外联络促进处对旅行社年度自组外联人次实地核查,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予以奖励。 第四条 凡计划组织境外旅游包机的省内旅行社,在活动启动前5日,将活动计划报送省旅游局对外联络促进处备案。对同一旅游团队来青,涉及省内外多家旅行社共同接待的,仅限一家旅行社统一申报奖励。 第五条 接待境外旅游团队、境外旅游包机等活动结束15日内,须向局对外联络促进处提供以下资料:地接社委托接待协议;团队计划、地接社接待确认件、游客名单;申请包机奖励的须提供民航批件复印件或游客乘坐包机交通票据;境外游客在青海境内1晚以上的住宿票据。申报材料由局行业管理处、对外联络促进处共同审核。 第六条 对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旅游企业,由局对外联络处登记造册,并根据出国(境)任务确认件进行认定。对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港澳地区宣传促销活动的旅游企业,不列入奖励范畴。 第七条 对通过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的五星级饭店,由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局行业管理处处、质量监督处、监察处对其年度宾客满意度、服务质量、旅游投诉、安全事故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通过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四星级饭店,由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局行业管理处、质量监督处、监察处对其年度宾客满意度、服务质量、旅游投诉、安全事故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或委托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公司和中国酒店业品牌管理公司且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星级饭店的奖励。由饭店提出申请,并进行备案登记,由省星评委进行核实,3年期满后由省星评委根据《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标准进行访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绿色饭店》(gb/t21084-2007标准)的旅游星级饭店,被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取得批复、证书及标牌后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由局行业管理处会同省运管局对我省拥有40辆旅游客运车辆的旅游客运企业进行考核,从中选出符合条件的2家旅游客运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具体考核内容为:为青海省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管理还是服务中都能以现代新企业面貌,展现充满活力、锐意进取的旅游客运企业形象;无重大投诉和安全责任事故;汽车站、景区、旅行社及游客反映良好;省级交通运管部门认可的旅游客运企业。 第十二条 凡组织旅游包机、专列、自驾车的省内外旅行社,在活动启动前5日,将活动计划报送省旅游局市场宣传处备案。对同一旅游团队来青,涉及到省内外多家旅行社共同接待的,仅限1家旅行社统一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组织的包机、专列、自驾车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报奖励的旅游企业向省旅游局市场宣传处提供以下资料:地接社的委托接待协议;团队计划、地接社的接待确认件、游客人员名单。申请包机和专列奖励的需提供民航、铁路部门的批件或游客乘坐包机和专列的交通票据及在青海游览期间1晚以上的住宿票据;申请自驾车奖励的需提供在青海游览期间2晚以上的住宿等有关票据。 第十四条 省旅游局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统一对各有关处室内出具的审核报告、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和检查,对检查记录不相符、超出申报时间、规定期限提供相关资料的旅游企业不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旅游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