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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旅游局: 现将省旅游局第二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的《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1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2〕16号)精神,着力培育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旅游业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旅行社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旅行社年度综合业绩排序前五名的,依次奖励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对主营业务年度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2、旅行社年度自组外联国(境)外游客来青海旅游达到500人次以上的,奖励1.5万元;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奖励3万元。 3、组织350人次以上的旅游专列来青海旅游的旅行社,每次每列奖励1万元。 4、组织100人次以上的旅游包机的旅行社,境外每架次奖励1.5万元,国内每架次奖励5000元,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5、组织自驾车30辆以上、在青海停留3天以上的旅行社,每次奖励5000元。 6、旅游企业每年度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两次,奖励一次企业承担的一人境外旅游宣传促销费用。 7、年度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国内各类旅游交易会及宣传促销活动4次以上的旅游企业,奖励4000元。 8、对组织省外游客参观(观看)国家级、省级节庆活动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旅游企业,每参加一次给予3000元奖励。 二、旅游景区(点)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新评定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点),游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游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三、旅游饭店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客人满意度达到95%以上,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 2、鼓励星级饭店引进先进管理企业,对引进或委托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公司和中国酒店业品牌管理公司,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游客满意度达到95%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3、鼓励创建绿色饭店,被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的星级宾馆,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旅游车(船)公司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对拥有40辆以上大中型车辆的旅游车(船)公司,且设备良好、价格合理,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旅行社和游客反映良好,为全省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经交通运管部门年度考核后,从中遴选符合以上条件的2家旅游客运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五、乡村旅游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新评定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村、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2、新评定的省四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旅游商品企业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七、优秀旅游人才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参加导游大赛,获得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金牌导游员)称号的,奖励1万元;获得全国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奖励8000元;获得全省金牌导游员称号的(每次十名),各奖励5000元,并晋升一级导游等级,免予年度年审。 2、参加旅游星级饭店服务技能大赛,获得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奖励1万元;获得全国优秀奖的,奖励8000元;获得全省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每次十名),各奖励5000元。 3、年度评选旅游宣传信息报送优秀通讯员5-10人,各奖励1000元。 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年度评选州、地、市旅游局先进单位2-3个,各奖励2万元;评选县级旅游局先进单位10-12个,各奖励1万元。 2、对州、地、市旅游局经省纠风办年度行业管理类行风评议前三名,各奖励5000元;对市、县旅游局经省纠风办年度行业管理类行风评议前三名,各奖励3000元。 九、奖励申报审核 1、申请奖励资金采取备案制度,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旅游企业各项活动结束后15日内须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由省旅游局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制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对旅游企业申报奖励全面审核,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报局务会研究审定。 十、附则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奖励办法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