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廊坊、邯郸市建设局,张家口、唐山、保定、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秦皇岛市房管局,承德、邢台市征收办,衡水市拆迁办: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1日 附件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68号)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现就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目标 省、市、县级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要将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房地产估价机构情况、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要切实保障被征收人依法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征收。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的重点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依法公布如下信息: (1)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2)具备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 (3)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准确地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1)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2)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组成情况; (3)房屋征收决定;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6)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7)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8)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9)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1)至(2)项事项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3)至(6)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7)至(9)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坚持实事求是,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房屋征收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应当依法公布。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到现场进行说明解释。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来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认真受理、答复,积极稳妥地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妥善处理因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对经网络媒体报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热点问题和引发矛盾纠纷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事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及时主动进行回应,实事求是的发布正面信息,解疑释惑,正确引导舆论。维护房屋征收与补偿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时将事件性质、起因等基本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信息公开的顺利实施 各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领导,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具体负责审查、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本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