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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对占用集体土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区国土局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决定立案的,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办理; (2)决定不立案的,按有关规定通知市/区国土局,由市/区国土局按行政程序处理。 (四)已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乡村违法建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立案查处,可参照本规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二)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积极作为,形成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合力,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对于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环保、卫生、建设、消防等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给当事人核发各类许可证照,相关公用事业单位不得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查处和制止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督促乡镇(街道)和区国土、执法局等部门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立案查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维护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现场秩序,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及时出警处置,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强化问责。市、区监察部门要强化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防范和处置违法建设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效能告诫或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加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营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良好氛围,取得市民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建立违法建设曝光制度,对违法建设及查处结果定期公布,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三、各县(市)可参照本规程对辖区违法建设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