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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事项的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事项的说明

  (2012年8月)


  

  为规范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委托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照《委托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行评估受托管理能力。

  

  二、投资管理人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见附件1)。书面报告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2),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

  

  三、投资管理人报告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一份为复印件,附电子版光盘。《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报告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活页夹封面和侧面需标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投资管理人报告材料,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自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予以确认;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保监会通知投资管理人补正。

  

  五、投资管理人履行报告程序后,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委托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保险机构协商受托事宜,合理确定费率定价机制,并且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附件1: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

  

  附件2: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要件及要点

  

  附件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

  

  

报告单位

(加盖公司公章)

 

报告事项

 

报告日期

 

文件齐备日期

 

材料清单

公司报送

1. 书面报告

 

2.决策文件及承诺函

 

3.可行性报告

 

4.制度文本及系统说明

 

5. 组织架构及专业团队说明

 

6.证明文件

 

7.报送材料电子文档光盘

 

 

 

 

 

 

 

 

 

 

 

年  月  日

 

 



  注:文件齐备日期及备注栏,由中国保监会填写。

  

  附件2:

  
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

  报告要件及要点

  


  一、书面报告

  为公司正式发文,主要说明经公司自评,符合《委托办法》规定,拟开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

  二、决策文件及承诺函

  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有关开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决议。必要时,还应附上会议纪要或者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承诺其所提供的报告,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承诺函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期间持续有效。

  三、可行性报告

  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委托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全面评估并详细说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可行性,以及最近三年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合法合规情况,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制度文本及系统说明

  制度应当为公司正式文件,包括受托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能够覆盖受托投资管理的关键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机制、公平交易、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

  受托投资信息技术系统基本情况、运作流程和功能作用的说明。

  五、组织架构及专业团队说明

  说明公司受托投资管理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运作机制;列明专业团队、人员资质和从业经验。其中,应当专项说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证明文件

  包括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过往业绩、专业人员资质等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司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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