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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7-01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加强水质监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采取消毒净化水处理工艺和措施,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卫生评价和水质检测,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前应由建设单位申请,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卫生学评价任务,并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评价工作,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对已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水质监测,制定监测方案,开展水质监测,合理设置监测点。卫生监督机构要开展农村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督和监测。农村水池、水窖等户用工程,要积极引导群众做好水质自检工作,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向群众发放消毒净化药品,确保水质安全。要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对饮水井、蓄水池、过滤池等集中供水设施要实行封闭保护。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企业污水,或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池等污染源。

  (四)强化水价管理。要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供水成本补偿和群众意见,由价格主管部门科学核定供水价格。要逐步实现分户计量和按量、按户(人)收费,严格推行以量收费的价格约束机制,引导农民节约用水。要进一步落实水费收缴,实现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让农民喝放心水,交明白钱。

  (五)落实管护机制。以县为单位,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主体,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要建立健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完善操作规程,加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水质处理设备使用的监督,确保水质处理设备和消毒设备正常使用。鼓励采取县级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农村饮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对农村饮水工作的宏观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物价、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责任制,保证农村饮水工作顺利推进。

  (二)分工协作打好总体战。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利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加强水源控制,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申报及下达、实施监管等工作,并牵头组织水利、财政、卫生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范围,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并进行监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饮水工程,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价格,其他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价格,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供电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电的保障供应,为供水工程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饮水工程执行相关用电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导考核。要建立完善督查机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定任务、定时间、定责任、定实效,市、县两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为重点督查事项,建立月通报、季调度、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扎实推进项目建设。要完善考核,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管工作纳入对县、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严格目标考核。要强化激励约束,树立交账意识。各县(市、区)当年任务目标必务于当年11月底完成、12月份验收。

  

  附件:邯郸市2012、2013、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任务计划表(分列3页)(略)

  

  
二〇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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