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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于6月18日经市政府2012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减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012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鄂人社发〔201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94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通过调整个人帐户,实行职工门诊统筹,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共济功能,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待遇水平。 第三条 主要目标: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由“住院统筹”拓展到“门诊统筹”,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第四条 保障措施:为确保职工门诊统筹制度的可持续,建立职工门诊统筹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筹集和门诊费用的变化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 1、年平均缴费达到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以上的参保人员; 2、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咸政办发〔2011〕94号文件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 3、一次性缴费十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的筹集通过调整用人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比例的办法筹集。45岁以下由3.2%调整为2%;46岁以上由3.8%调整为2.5%;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计算个人帐户分配额,划分比例分三年调整:第一年(2012年)由5.6%调整为5.3%、第二年由5.3%调整为5%、第三年由5%调整为4.6%。 上述个人帐户划分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职工门诊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每人每年不高于1%的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 第七条 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已评定门诊慢性病的,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门诊慢性病配额支付,门诊慢性病配额标准不足支付时,再由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二)职工门诊统筹待遇。 1、起付标准每人每年300元。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合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门诊统筹金支付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门诊统筹金支付4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 3、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第九条 符合省里规定的门诊大病(慢性病)按相关政策待遇标准执行;对已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的一般慢性病,继续享受门诊特殊慢性医疗待遇,其待遇标准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根据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情况,对现有待遇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十条 职工门诊统筹实行约定式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定点就医(原则上不超过两家)。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当年新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由本人填写《职工门诊统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