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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是合理界定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支出等大额支出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零星小额支出和无法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的支出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都不得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和下级预算单位。 (三)建立健全预算单位会计管理职能。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的预算单位要配备具有会计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履行本单位会计管理职能。对于委托会计核算机构代理记账的,预算单位要切实发挥会计管理的职能和作用,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可靠,保证财政资金管理安全、有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预算单位财会人员进行预算管理、集中支付、会计制度、软件使用等基础性业务培训,保证有关业务平稳、有序运行。 (四)加强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推进财政与预算单位(包括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网络连接工作。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地方版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软件,妥善解决关联软件接口,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指标管理、工资统发、总预算会计等相关系统的衔接工作。要选调培养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网络信息管理人员,做好计算机软件的业务操作培训工作。对于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暂时不具备网络连接条件的市(地)、县(市),可采取预算单位利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网络终端或填制纸质单据的方式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五)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完善内部制衡纠错机制。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会同人民银行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控,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增强财政调控能力、强化财政资金安全、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来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措施。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二)健全国库管理职能。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国库管理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国库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国库的管理。在对财政部门内设机构职责合理整合基础上,健全国库管理机构,明确国库管理职责。加强国库管理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确保满足工作需要。理顺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与国库集中支付承办机构的职责关系,对于市(地)、县(市)单独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承办机构的,国库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对国库集中支付承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能;国库集中支付承办机构要在国库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行使国库集中支付承办职能。 (三)完善相关配套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确、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编制综合部门预算,为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非税收入收缴制度、财政动态监控等配套改革,促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国库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和办法,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范围、程序、机构设置和职能等做出具体规定。 (四)科学制定方案。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7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报送路径为gkzf@hl.mof,下同),经审查后组织实施。已经建立国库集中支付模式的市(地)、县(市),要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制度,在2012年9月底前实行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需要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的市(地)、县(市),要于2012年10月底前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五)做好会计档案移交工作。凡涉及退回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的,财政部门要清理预算单位往来款项,结清账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在移交时,财政部门要对预算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资料登记造册,编制交接清单,载明结账和交接日期等,由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分别留存备查。 (六)严格检查验收。建立情况报告机制。2012年7月开始,各市(地)、县(市)于每季度终了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建立考核验收机制。2012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市县改革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改革不到位的市县,责成省财政厅约谈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并督促重新组织实施。各市(地)、县(市)要于2012年12月底前,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目标完成情况报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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