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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2-07-01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同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无证犬和流浪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推进城市文明建设,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按照《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对无证犬和流浪犬进行严格管理,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御东区、云泉、大同县处于城市建成区区域,属于养犬重点管理区,从7月1日至31日在重点区域内饲养烈性大和大型犬的,由养犬人自行处理或是将犬类送至南郊区西韩岭的大同市犬留站。从8月1日起,重点管理区域内,除导盲犬外,将禁止饲养66种烈性犬和大型犬。对于发现有违规养犬行为的,市民可以随时拨打110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会及时查处。并对大型犬、烈性犬和无证犬一律没收。

  

  二、及时为犬类登记办证。希望养犬人尽快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每只犬一次性收取登记注册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年检费100元,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分别为:个人的户籍证明,犬只的免疫证明。市内犬只注射点是:1.马军营畜牧兽医站(马军营乡智家堡村)。2.平旺畜牧兽医站(平旺高速路口南100米路东)。3.口泉畜牧兽医站(口泉乡赵家小村东)。4.水泊寺畜牧兽医站(水泊寺乡小南头村)。5.西韩岭畜牧兽医站(西韩岭村工商所院内)。6.大同市兽医防治站(大同市城区佛殿庙街29号)。对于目前重点区域内存在的流浪犬,公安机关将成立专业的捕捉队伍,并于7月1日至30日继续开展一个月的捕捉流浪犬行动。

  

  三、违规养犬主人将受处罚。在重点区域内,遛狗时间为上午8时以前,晚上20时以后,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10时,养犬人必须为犬只束牵引带,要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对于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如果不遵照这些规范养犬,养犬人将会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被处以20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以及没收犬只,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犬只伤人的、犬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养犬人有违法养犬记录且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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