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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7-24
【实施时间】 201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通告

  (榕政〔2012〕10号)


  

  为加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保证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现将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净空保护区范围

  

  根据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的《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2012年1月版,附后),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为图中a、b、c、d四点连线的范围内,四至范围约为:东至长乐市漳港街道仙岐村南澳山以东约8.8公里的海面;南至福清市南岭镇马斜村、梨洞村,城头镇南冲村;西至连江县琯头镇芭蕉山,马尾区琅岐开发区的鼓尾山,长乐市潭头镇元岱村、古槐镇北湖村、竹田村、江田镇下珍村;北至长乐市梅花镇火焰山以北约12.5公里的海面。保护区范围主要包括长乐市的漳港街道、湖南镇、文岭镇、梅花镇、金峰镇、鹤上镇、文武砂镇、古槐镇、江田镇、松下镇,以及马尾区、福清市和连江县的部分区域。

  

  二、有关事项

  

  在上述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满足净空及导航电磁环境的限高要求,并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4、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5、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6、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7、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8、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特此通告

  

  附件: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图(略)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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