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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通[20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7-23
【实施时间】 2012-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锡政通〔2012〕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规定,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通告》。

  

  三、2012年9月1日起,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停止使用原有《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以下简称“旧《备案表》”),启用新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以下简称“新《备案表》”)。

  

  四、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与检测、申报的一致性,严格落实刻制编码责任,不按规定刻制编码、粘贴编码标签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企业应该主动在电动自行车产品说明书中增加安全操作、文明行车常识等内容,告知正确的骑行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必须在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的调整,9月1日起不得再在本市销售旧《备案表》电动自行车产品;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经营资格,严格销售新《备案表》所列电动自行车产品,逐一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编码及其他标识,确保经销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9月1日起,所有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除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外,其外廓尺寸、整车重量还应当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的规定:前后轮中心距≤1350mm;前、后装饰件宽度≤500 mm;中轴长度≤400 mm;前、后轮胎宽度≤76.2 mm;整车重量(不含电池)≤55kg。凡不符合上述标准和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车),一律不准销售。违规销售的“超标”车,销售、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退、换货责任。

  

  五、电动自行车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我市从2012年9月1日起,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符合新《备案表》所列电动自行车产品及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并符合注册登记的其他申请手续;

  

  (二)市民8月31日前购买的旧《备案表》所列电动自行车,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注册登记,逾期一律不予登记;

  

  (三)符合上牌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凡不符合上牌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由居住地派出所进行防盗备案登记(治安财产实名制登记)。

  

  六、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严肃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监管,凡未取得经营资格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或超经营范围销售的,依法予以取缔;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消费者涉及电动自行车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信息,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八、质监部门要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加大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九、经信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对《备案表》中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品牌型号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标准生产或产品质量、技术参数不符合备案记录的,以及已关停企业或已停产的产品,及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更新或剔除相关信息。

  

  十、市民应当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尽早更新淘汰在用体形大、速度快的“超标”车。

  

  生产、销售企业也应当主动开展“以旧换新”、“召回改造”等业务,对已生产和销售召回的“超标”车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提高车辆安全性、可靠性,尤其要保证实际最高行驶速度符合国家标准。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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