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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政字[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7-23
【实施时间】 2012-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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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七)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公开征求意见应在邢台的主流媒体及网站上进行,时间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会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群众代表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第十条  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

  

  (三)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及其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报送决策机关。

  

  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把风险评估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应将决策机关的决策意见和评估报告,抄送市维护社会稳定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情况列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评估主体、参与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评估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决策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不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决策,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构成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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