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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7-22
【实施时间】 2012-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宁(新宾)焊接材料及装备产业园区建设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宁(新宾)焊接材料及装备产业园区建设的决定

  (抚政发〔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宁(新宾)焊接材料及装备产业园区建设是辽宁省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对进驻辽宁(新宾)焊接材料及装备产业园区的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人才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鼓励相关企业进驻园区。凡进驻园区企业所需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政策规定以最优惠的价格出让。新宾县政府给予企业不低于其获得土地所付出成本的资金支持,用于企业发展。

  

  园区将建设标准化厂房,进驻企业可以租赁或购买。凡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自签订协议起3年内给予年租金50%的优惠;购买厂房按建设成本价出让。进驻园区的企业,项目建设期内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落户园区的企业,根据投资额度和税收贡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同等数额的财政扶持。3年后,如企业各项税收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15%,再给予2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形成的地方财力50%的财政扶持。

  

  二、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园区设立研发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园区内设立的研发机构及落地开工的企业,根据研发项目水平和投资规模,省、市科技部门在科技发展资金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将园区内重点企业纳入抚顺市“启明星”计划予以重点扶持。

  

  三、为进驻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新宾县政府在园区内组建担保中心、风险投资公司,为进驻园区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确保项目资金需求。重大项目优先申报国债、省技改贴息、科技专项资金及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鼓励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实现上市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现有鼓励政策外,新宾县政府再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吸引高端科技人才到园区工作。在园区内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端科技人才,根据《抚顺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五、加强园区软环境建设,支持企业发展。对园区实行 “封闭管理”,未经县政府同意,县直部门和单位不得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对园区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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