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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预选委[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7-22
【实施时间】 2012-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2012年度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申请受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3.2010、2011两年度在苏州市纳税金额(纳税额的认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等配套文件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5.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六、录取、公示、公布

  

  在申报时间截止后,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及相关附属文件的规定组织评审,并将评审后形成的初选名单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等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报委员会审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等网站上公布。

  

  七、管理职责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申请受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当地管理资质的企业、已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地企业的预选承包商申请工作。

  

  八、联系方式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12-65217125、65109455;受理和解答咨询专栏网址:www.szjs.net/szjsj。

  

  九、投诉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预选承包商管理工作的监督。

  

  投诉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表达对我市预选承包商管理工作的意见。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工作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十、关于2012年度预选承包商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等的调整规定

  

  经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领导同意,对2012年度预选承包商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等作如下调整。

  

  (一)适当增加个别组别名额。

  

  与2011年度相比,房屋建筑ⅰ组名额由40增加为45,市政公用ⅰ组名额由30增加为40,市政ⅱ组名额明确为70,园林绿化ⅰ组名额由20增加为25。其它专业和组别维持不变。

  

  (二)调整基本条件中对工程业绩的要求,增加“工程业绩计分项”。

  

  申请加入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饰、园林绿化名录的基本条件中,承担过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业绩由2个改为1个;在《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饰、园林绿化)预选承包商评分细则》中增加“工程业绩计分项”,申报企业如有与对应工程业绩认定标准2个不同特征的业绩工程,加50分。企业可提交不多于2个的工程业绩。

  

  (三)调整纳税额的分配原则。

  

  企业使用增项资质申报名录的,不论申请几个类别,其“纳税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纳税总额的50%。

  

  以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为主项的企业,其纳税额分配由企业自主确定。

  

  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为主项的企业,申请相关类别时,各主项类别纳税额应分别与相关主项完成的工作量相匹配。

  

  (四)调整纳税额的认定方式。

  

  本年度对企业纳税额的认定采用以下方式:

  

  1.企业按实自行申报纳税额,同时在材料申报时上传相关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税务管理码、纳税人识别号、项目登记名称、项目编号);

  

  2.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基础信息统计其纳税额;税务部门确定的纳税额为企业计分的依据。

  

  3.为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如企业自行申报的纳税额和税务部门最后确定的纳税额误差超过10%(含10%)时,则作扣除2分的处理。

  

  4.按企业申报材料标明的分配比例,确认其申报的各类别的纳税额。

  

  (五)关于装饰专业的施工许可问题。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装饰工程,根据企业申请,经教育、处罚后,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办的施工许可证在审查工程业绩时予以认可。

  

  (六)申请人工程质量状况记分、工程安全状况记分、履约评价记分在本年度评审时不计分。

  

  (七)对于企业上传的各类良好行为记录,资格审查时将与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未录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不予计分。请申请人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苏住建建〔2012〕31号)文件要求,抓紧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维护工作。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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