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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
【颁布时间】 2012-08-10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8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接上页]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照财税[2012]66号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一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退税资格、伪造、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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