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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科[2012]56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科[2012]56号)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 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渔业) 厅( 委、局、办):

  

  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指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贯彻落实1号文件和全国农业科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方法和路径,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在各地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我部确定了100个县(市、区)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见附件)。现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相关要求,扎实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及电话:科教司教育处 邹 萍 010-59193017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农业科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大量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高效率农业设施装备、现代化经营管理理念越来越多地被引入到农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各个领域。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批青壮年农民向城镇转移,一些地区农村劳动力存在素质低、老龄化和农业兼业化问题。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从环境、制度、政策等层面引导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提高其综合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快速形成,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二、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全国农业科技教育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目标任务,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为核心,以资格认定管理为手段,以政策扶持为动力,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创造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务农骨干农民教育培训,激励有志青年和农科学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推动形成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坚持政府主导和统筹协调,明确本地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主要内容,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全力推进。

  

  2.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事关制度创新等重大问题,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通过试点试验示范,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3.坚持自愿的原则。试点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开展试点需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相应的条件和工作基础,有关县(市、区)(以下称“县”)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三)主要目标

  

  试点县根据农业产业分布选择2-3个主导产业,培育新型职业农民500-1000人,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形成本地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模式、认定管理办法和政策扶持意见。农业部力争通过三年试点,总结各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验,形成教育培养、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等互相衔接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全面推动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三、试点任务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素质,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重点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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