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办发电[2012]32号
【颁布时间】 2012-08-10
【实施时间】 201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2]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对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22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省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分配

  

  (一)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共计16个。对推动本地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包括:

  

  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

  

  2.经办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

  

  3.街道(乡镇)基层机构、社区(村)基层组织。

  

  (二)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共计20名。从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推动政策落实、提供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

  

  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2.经办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3.街道(乡镇)基层机构、社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对象:

  

  1.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在政策落实上有措施,工作成效显著,在本地区、本系统走在前列,具有示范作用。

  

  2.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加强组织领导、加快试点进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和信息化支撑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化服务、引导群众积极参保、解决相关制度衔接等重点难点问题上有特色、有亮点,取得良好效果。

  

  3.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不拖欠,财政补贴及时到位,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规范,宣传发动深入人心。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当地组织的行风评议、群众满意度测评、效能评比等活动中名列前茅。

  

  (二)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1.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出台的有关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措施。

  

  2.热爱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熟练掌握政策内容和经办规程,在推动政策落实、加强经办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提供社会化服务、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提出有重大价值建议,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3.心系群众,勤奋工作,作风务实,有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深受组织认识和群众好评。清正廉洁,近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逐级推荐。评选活动以地方推荐为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对照推荐评选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严格按照省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推荐评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推荐评选工作(见附件1)。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公开公正,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

  

  (二)严格标准条件。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在推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所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社会影响,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先进个人人选,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见附件5)。

  

  (三)突出评选重点。推荐评选工作要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评选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推荐评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统筹兼顾各部门的同时,要突出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金融服务机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