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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 (二)完善救助保护设施。要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设施建设;已有救助保护设施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加快健全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康复培训、文化娱乐等设施。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标准,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救助服务水平。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要结合工作实际,举行救助保护未成年人宣传活动,动员市民发现街头流浪未成年人,及时联系有关部门给予救助。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