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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应当在满足相应计量技术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应当提前向组织考核单位申请参加计量基础知识等科目的复查考核。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发生变更的,计量检定员应当参加相应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宣贯学习,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公布考试安排的有关信息和考场纪律,并派遣监考人员执行现场监考任务。 第十八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 第十九条 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营私舞弊。有违法失职、泄漏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考试成绩进行备案,并保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两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以外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考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专业项目分类、表格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1991年8月1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