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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2]95号
【颁布时间】 2012-08-18
【实施时间】 2012-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办字〔2012〕9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我省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内河交通安全是保障水运经济健康发展和水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省内河旅游事业发展较快,内河交通安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交通运输、旅游、水利、渔业、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内河交通安全协调机制,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负责内河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以及除渔船、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以外的船舶安全监管。农业(水产)部门负责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渔港签证和渔船船员的管理,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打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部门负责城市环城水系、园林水域的安全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的保障,确保内河交通安全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具体措施,认真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加大内河交通安全监管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提高宣传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项督导和检查。

  

  
20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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