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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落实相关税收和价格政策。对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享受相关营业税优惠,研究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所使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生产劳动项目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和用暖,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十四)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托养服务开展需求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措施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十五)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的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六)加强对民间投资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和援助力度。各级残联组织和民政部门要按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纳入日常指导范围,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发挥技术资源优势,为民办托养服务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 五、加快残疾人托养服务专业化建设 (十七)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残疾人托养服务从业持证上岗,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十八)拓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内容,鼓励残疾人托养服务与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以及残疾人专项康复服务、就业服务等相结合,鼓励公共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以及文化机构等公共服务资源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支持,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与其他公共服务互动发展。 (十九)培育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残疾人以及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