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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同时废止。 附表:1._____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2._____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3._____专员办审核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意见表 附表1: 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填报地区:
注:1.“计划”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各市、县(师、团场)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 2.“完成”为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户数。 3.“差额”=“计划”-“完成”。其中,正数为未完成计划数,负数为超额完成计划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财政部门印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印章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附表2: 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填报地区: 单位: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新疆兵团)财政部门印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印章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注: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2.上年结余是指截至上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本年收入是指本年相关地区收到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本年支出是指相关地区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年末结余是指截至本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资金。 3.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余。 附表3: 专员办审核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意见表 单位:平方米、户 审核单位(签章):
经办人员:分管处领导: 分管办领导: 填表日期: 注:1.此表由专员办在审核结束后,于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综合司、监督检查局)。2.“核定超额(未)实施计划数”栏中,如超额实施为正数,未实施为负数。3.“审核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正式报送专员办申请审核时间、是否退回重报、专员办审核起止时间;实地抽审的地市(具体到抽审的县、区),实地抽审数据占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报数据的比例;案头审核核减(增)数额及具体原因、实地抽审核减(增)数额及具体原因;全省及抽审地市专项资金结余等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