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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积极鼓励扩大进口。对未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本省特色优势产品引进先进技术和重点设备、原材料(省内生产企业自用),按年度制定地方《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标准,从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中给予支持。 (七)支持口岸建设。利用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我省空港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信息平台、电子口岸建设。支持无水港、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进口保税仓库的设施建设及信息平台建设;支持“大通关”建立现代口岸物流体系,口岸陆、空、铁联运配套的现代口岸运输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八)支持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积极“请进来”,优化外资结构。支持省内企业与跨国公司、外资投资性公司、外资研发中心开展合作;利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与世界500强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成立地区总部、建立专业研发和实验中心等;支持推进外资项目库建设和吸引外资网络平台建设;支持在境内外开展的吸引外资宣传和推介活动。 (九)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企业在建立营销网络、设立我省特色产品展示区、品牌专卖店所产生的经营场地和仓库租赁费给予适当补助;对境外投资企业、中标的成套设备及援外物资项目等业务从境内银行取得并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中长期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在数据库建立、广告宣传、人员培训、前期费用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对由企业在劳务输出当中派出人员的跟踪费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利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对出口额千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出口收汇集中统一投保,同时对出口企业单独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继续给予全额补助。 (十一)加大外向型企业宣传力度。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国内外各种媒体进行宣传,重点对初选的20户骨干企业、10个重点商品和10个出口名牌开展宣传,提升产品知名度,扩大对外销售;引导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以团体项目形式开展的外经贸相关业务培训。 (十二)支持以团体项目为主的国内外展会。积极打造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青海)国际清真食品及用品展览会。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 2012〕16号)精神,对参加“藏毯展”和“清食展”的省内企业给予展位费补贴。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具有国际性的展会。根据我省外贸实际,遴选并制定符合我省外贸发展的国内展会目录。对于目录内未获得支持的展会,根据《青海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企字〔 2010〕992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 2012〕16号)有关规定一并执行。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遴选并制定符合我省外贸发展的国外展会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国际性展会根据《青海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企字〔 2010〕992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 2012〕16号)文有关规定一并执行。展会支持资金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十三)鼓励我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积极支持商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子商务平台和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援外工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 三、积极创新,加强管理 (十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骨干带动作用,加大地方财力对外贸企业扶持的力度,积极扶持一批科技型、成长型和国际竞争力强、出口潜力大的企业,促进外贸出口由低效益、低附加值向质量效益型增长转变。 (十五)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积极探索改进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改变以往以项目为主分散支持的方式,集中财力办大事。外经贸专项资金重点支持20户骨干企业、10个出口名牌、10个出口额上千万美元的产品。根据企业出口业绩、增长比例和增长绝对值确定支持额度,与企业签订绩效责任书,采取以一定奖励和项目扶持等方式集中资金进行支持,并在“十二五”期间给予连续支持。加速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实现专项资金效益最大化,通过国家资金的引导,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到企业发展当中,进一步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确保我省对外贸易“十二五”规划目标如期完成。 (十六)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外经贸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估。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组成资金监管小组,不定期深入企业调研,跟踪问效,强化服务和引导力度,及时了解企业进出口及各项业务开展情况。对今后新涌现的符合条件、成长性好的企业及时纳入到扶持范围;对业绩不明显或未达到绩效责任书中目标任务的企业,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的资金补助。 (十七)建立考评奖励机制。对积极促进外贸发展,认真完成年度目标的相关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和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的相关涉外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未完成绩效任务的地区或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资金补助。 (十八)本实施方案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