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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体人字[2012]283号
【颁布时间】 2012-08-08
【实施时间】 201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体人字〔2012〕283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体育总局

  2012年8月8日

  


  
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是指临时出国或常驻国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总局机关、直属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机关、直属单位委派到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总局系统人员因公出国,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履行手续。

  

第二章 因公出国人员条件


  第四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常驻国外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退(离)休人员;

  (三)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

  (四)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五)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第六条  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七条  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三章 审批手续


  第八条  省部级干部(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因公出国,由对外联络司按规定程序,与外事任务一起报中央审批。

  司局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组团单位办理出国任务审批的同时,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在办理组队手续时,由组团单位报送对外联络司,并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对外联络司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

  第九条  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因公出国人员,一般应由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备案手续。下列人员也可由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所在单位委托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出具现实表现材料及委托函(须注明具体委托年限):

  (一)在国家队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人事行政隶属关系不在总局系统的;

  (二)各单位借调人员,在用人单位借调满6个月以上并办理了正式借调手续的。

  第十条  离休、退休人员和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确属工作需要,正式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由派出人员所在单位说明原因,随出国任务报总局领导从严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总局系统派驻国外常驻机构工作的人员,凭任职决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二条  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对出国人员审批负有第一责任,应当根据因公出国任务确定合适人选,对派出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  组团单位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从严的原则组团,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领导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长。组团单位应当对出国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制定在外安全防范工作预案。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团组长应当掌握团组成员思想动态,做好在外管理和保密工作。出国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团组长应当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组团单位、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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