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2]955号
【颁布时间】 2012-08-10
【实施时间】 201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珀金埃尔默仪器(上海)有限公司CLARUS580/CLARUS680型气相色谱仪中的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珀金埃尔默仪器(上海)有限公司clarus580/clarus680型气相色谱仪中的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环办函[2012]955号)


  

  珀金埃尔默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ⅴ类放射源转让与使用豁免管理申请书》(珀金埃尔默〔2011〕13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中国总经销的clarus580、clarus680型气相色谱仪中的部件--电子俘获检测器(ecd)中使用镍-63放射源的活度不大于5.5e+8贝可,为ⅴ类放射源。鉴于该类放射源活度低,且制造工艺使之具有的固有安全性,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因此,我部同意对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上述型号仪器中的镍-63放射源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进口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许可手续;转让也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使用上述型号仪器中的镍-63放射源不作为放射性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镍-63放射源丢失,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四、你公司应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镍-63放射源的管理,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告知产品中含有放射源及有关放射源的危害和防护的相关知识及管理要求,并对仪器淘汰后其中的废放射源进行跟踪回收,送贮到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

  

  五、你公司应制定clarus580、clarus680型气相色谱仪销售管理台账,定期上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