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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我市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相关要求及省局的统一部署,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进行所属期201207期及以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不再包含来料加工免税明细数据和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等免税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明细数据、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符合条件可免税出口货物数据等在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明细后,应汇总合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第九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和第十栏“免税劳务销售额”。

  

  三、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对按规定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在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明细数据,将视同内销征税相关数据汇总合并后分别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第二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第三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第十一栏“销项税额”。

  

  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对出口免税货物的相关数据可汇总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对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汇总合并填报在“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应纳税额”栏次。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和升级版本均已放在省局ftp服务器和南京擎天公司网站,请各企业下载、安装和升级。

  

  六、由于总局文件规定的免税和视同内销征税的类型代码与江苏现有版本存在差异,具体新政策发布前后免税类型和视同内销征税类型的对照关系如下表,各出口企业录入明细数据时具体的免税出口类型和视同内销业务类型参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的字段录入说明。

  

政策发布前

政策发布后

01免税

17其他免税情形的出口货物

02间接

18间接出口货物

03逾期

94其他视同内销征税

04视同

94其他视同内销征税 



  七、2012年8月(新老软件过渡期间)出口企业征免税申报特殊要求

  1、范围:本条所对应情形主要包括:

  (1)2012年7月份当月发生的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和进料深加工结转间接出口货物。

  (2)2012年7月份当月发生出口法定免税货物(如软件、农产品等)。

  (3)2012年7月份当月发生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即国家明确规定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4)2011年出口货物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退(免)税凭证等已确定要实行免税政策的。

  (5)2012年7月份当月发生的除上述四种情形以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附件22规定其他免税业务。

  

  2、申报要求:

  (1)在老版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时,不再包含来料加工免税明细数据和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等免税数据。在增值税申报时,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也不再包含来料加工免税明细数据和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等免税销售额。一般贸易出口、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等正常的“免抵退税”的免税申报和所有的退税申报(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仍然通过老系统录入,并按照原有方式进行申报。

  (2)下载并安装新版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

  生产企业在新申报系统不需要进行“单证不齐”或者“单证齐全”的免抵退税申报,但必须在“免税数据录入”菜单下按规定录入出口免税明细数据,在“视同内销征税数据录入” 菜单下按规定录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录入明细数据。

  外贸企业同样在“免税数据录入”菜单下按规定录入出口免税明细数据,在“视同内销征税数据录入” 菜单下按规定录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录入明细数据。

  

  所有出口企业在八月底前到各主管税务分局出口退税受理申报窗口上门申报此类数据(申报时请向经办人员单独说明),主管税务分局收集后集中存放,在九月份省级数据集中后统一读入到新版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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