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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格管理。市档案局(馆)要明确专人负责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接收、整理、著录等工作,并及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市档案局(馆)每季度要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报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和查阅利用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要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或者不及时报送已变更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问责。 (四)其他信息公开。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邮政、金融、保险、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具体报送办法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本地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和集中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联系人:林长青、张 明(市档案局技术保护征集处) 电 话:0412-5881655 5886355 传 真:0412-5851056 电子邮箱:asdaj@tom.com 市档案局(馆)地址:铁东区绿化街41-1号 附件: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单位 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交接清单 3.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责任人登记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0日 附件1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服务业委、市民委、市人口计生委、市政府研究室、市国资委、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公立医院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物价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档案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协作办、市老龄办、市房地产开发办、市政府鞍钢办、市接待办、鞍山仲裁办、市地震局、市供销总社、市林业局、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贸促会、市农机局、市农垦局、市经济研究信息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残联、市公共服务中心、市爱卫办、市信访局、市台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人民银行鞍山支行、鞍山银监分局、市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鞍山海关、市公路路政局、市社保局、市就业服务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市消防局、市邮政局、市水文局、市烟草局、玉佛山管委会、职教城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旅区管委会、近海物流港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 附件2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交接清单
报送单位(公章) 负责人: 报送人: 市档案局(馆)(公章) 接收人: 年月 日 附件3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责任人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