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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12]931号
【颁布时间】 2012-08-17
【实施时间】 2012-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结果的通报

  (内卫疾字〔2012〕931号)


  

  兴安盟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标准,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阿尔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扎赉特旗采浆站上报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进行了综合验收,并召开了自治区专家组评审会,现将评审和验收结果通知如下。

  

  一、阿尔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扎赉特旗采浆站申请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人员条件、建筑条件、仪器设备条件均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标准要求,现场检测结果正确,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相关文件齐全,具备艾滋病检测筛查能力,同意开展艾滋病检测筛查工作。

  

  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阿尔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扎赉特旗采浆站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管理,并经常开展监督和检查,确保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阿尔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扎赉特旗采浆站要加强实验室设备管理与维护,强化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检测能力与水平。

  

  四、阿尔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扎赉特旗采浆站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hiv检测程序开展检测筛查工作,并接受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年度质量考评,按要求上报相关筛查数据。同时要加强生物安全和个人防护工作。

  

  特此通报。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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