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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 2012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 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 用人单位 支付。 10.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初育的为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也可由 男方 享受(须女方单位出具女方不使用奖励假的证明)。女方休产假期间应及时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 机关人口和计生办 审核可向本单位申请增休 3 个月产假。 二、答题 1.原为独生子女,后父母离异,还算独生子女吗?还可以以双独为由申请再生育吗? 答:如果父母有再婚情形,要看父母再婚后是否再生育子女,即申请人有没有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如果有,就不算独生子女;如果没有,则算独生子女。 2.“十二五”规划提出国家人口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2)完善人口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3)着力提高人口素质,加快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4)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布局。(5)健全养老保障和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