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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12〕361号)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募集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会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次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工作,并向我会报告募集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