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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12]910号
【颁布时间】 2012-08-14
【实施时间】 2012-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迎接卫生部开展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迎接卫生部开展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2〕910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卫生局,厅直属相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函〔2012〕580号)要求,卫生部定于2012年8月20日~25日对我区开展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单位

  

  按照《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交叉督导评估手册》要求,经卫生厅研究决定,确定以下部门和机构为被督导检查单位: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包头市卫生局、包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市蒙中医院、乌海市卫生局、乌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乌海市人民医院、乌海市蒙中医院、鄂尔多斯市卫生局、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蒙医研究所。请以上各部门和机构提前做好书面汇报材料、相关资料及现场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督导内容

  

  国家督导组按照新版《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见附件),检查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评估打分。

  

  三、督导程序

  

  督导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考察的形式,对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卫生局及厅直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迎检工作,确保督导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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