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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8-28
【实施时间】 2012-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期间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期间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津政发〔2012〕12号)


  

  为保障2012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机动车在指定区域实施临时性限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由卫津南路、卫津路、南门外大街、福安大街、张自忠路、台儿庄路、洞庭路、外环线围成的区域内道路(含上述道路,但限行区域内的黑牛城道、外环线除外),在特定时间内实施限行措施。

  二、限行规定

  (一)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9月13日止,每日7时至19时,我市牌照的载客汽车按照机动车号牌尾号的限行规定行驶,限行日期和尾号分别为:9月10日限行尾号为0和1,以及全部临时号牌和2002式号牌;9月11日限行尾号为7、8和9;9月12日限行尾号为4、5和6;9月13日限行尾号为2和3。

  (二)自2012年9月9日起至9月15日止,每日7时至22时,货运机动车禁止在限行区域以内道路上通行。

  三、对以下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武警、驻津部队车辆。

  (二)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相应通行证的班车、长途汽车、大中型客车。

  (三)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

  (四)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邮政专用车辆以及救援、抢险、清障等专用车辆。

  (五)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

  (六)殡葬车辆。

  违反限行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2012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期间限行区域示意图(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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