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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2]53号
【颁布时间】 2012-08-27
【实施时间】 2012-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扶贫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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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切实提高贫困地区出生人口素质。普及科学知识,提倡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加大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力度,稳步推进优生促进工程,加快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避孕节育、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随访服务等工作,推动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四)加强贫困地区人口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扎实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倡导移风易俗,大力传播计划生育、性别平等、优生优育等文明婚育观念,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增强遵纪守法、少生优生的自觉性。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广泛开展诚信计生工作、阳光计生行动,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与人口计生服务管理。

  

  (五)加强贫困地区基层人口计生服务能力建设。支持重点县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建设,根据需要适当配备或更新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设备,不断提高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技术骨干的双向交流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人口计生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机制,完善人口计生和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坚定不移地抓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加强对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会同扶贫开发部门,研究制定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具体政策措施。扶贫开发部门要统筹安排扶贫项目,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增加收入;拟定重要政策措施和项目方案,要提前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部门或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政策外怀孕、生育的扶贫对象,要及时与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沟通,并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不断创新人口计生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相关惠民强农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衔接、配合,切实转变贫困地区工作思路和方式。

  

  (三)共享信息资源。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扶贫对象确认中,充分发挥全员人口信息库的作用,准确提供贫困家庭计生户的人口信息。重点县全员人口数据库要增加家庭贫困状况的有关信息,扶贫对象档案要记录其是否为计划生育户,是否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等内容。抓好全员人口数据库与贫困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更新。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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