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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证券经营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关于“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本公司应收取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费用。为了支持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试点,本公司决定自即日起对“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 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的“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划转”、“券源划转”、“调账划转”、“权益补偿划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转”项下的相关收费项目全部暂免收取,暂免收费期限为两年。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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