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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2]19号
【颁布时间】 2012-08-24
【实施时间】 2012-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切实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一)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加强消防安全排查综合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深入推进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对火灾危险性大、伤亡大、损失大和影响大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场所),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仓储物流以及违法建设工程等薄弱环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限期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政府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社会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要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在第一时间受理、研判、分发、核查、消除、反馈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并积极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消防工作的渠道,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二)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城乡建设、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监管,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的,除按消防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外,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或资质延续申请,并向社会通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加快研发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动火施工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并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大力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经常性公益消防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大力倡导志愿消防服务,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公益捐赠等活动。

  强化消防教育培训,有关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消防教育,各类学校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外来务工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驾校等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纳入岗位综合技能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现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工作需要实施消防站建设和改造,对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结合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改造。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公安消防、市政公用等部门要对全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普查,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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