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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2]32号
【颁布时间】 2012-08-24
【实施时间】 2012-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济政办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水平,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强化安全监管和许可管理,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任务目标。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全面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重点工作

  (一)提高办矿标准。自今年起,我市原则上不再向省申报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申报的,煤矿生产规模达到45万吨/年以上,铁矿达到30万吨/年,金矿达到6万吨/年,并且必须通过市有关部门联审报市政府审核。露天采石场等矿山企业开采规模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实施集约化开采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52号)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二)加大地下小矿山关闭力度。根据矿山核定生产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11年6月,以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凡煤矿达不到30万吨/年、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金矿达不到4万吨/年、石膏矿达不到30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的,到2015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矿山实际制定关闭规划,分年度、分批组织实施。对核定生产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矿山,原则上不再批准实施扩能改造,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必须按照新建矿井程序报批。

  (三)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按照上级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精神,发挥大矿优势,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小矿山。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淘汰矿山按时、平稳关闭。对已关闭的小矿山要防止非法开工。露天开采矿山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开采规模,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生产。

  (四)加快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按照规划先行、由易到难、积极推进的原则,加快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通信联络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全市所有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到2012年底前,70%的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下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3年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未按要求整改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规范地下开采矿山企业管理。

  1.人员管理。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至少应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暂不具备以上人员条件的,可与矿山安全咨询、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安全咨询、服务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并保证服务质量。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发证。

  2.生产系统管理。完善地下开采矿山生产系统和技术管理体系,具备符合现场实际的开拓、开采技术资料,有效指导现场作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认真执行“矿山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矿山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等规定,做到停产撤人准确、迅速、及时、有效。对撤人距离、时间较长的矿井,要采取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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