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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颁布时间】 2012-08-24
【实施时间】 2012-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接上页]


  四、关于货运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一)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二)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试点实施之日是指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的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方名称(印章):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承运人

名 称

 

实际受票方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收货人

名 称

 

发货人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费用项目及金额

运输货物信息

 

 

合计金额

 

税率

 

税额

 

机器编号

 

车种车号

 

车船吨位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1)因开票有误受票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申请方送交对方留存;第三联,申请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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