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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162号
【颁布时间】 2012-08-23
【实施时间】 2012-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3日

  


  
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

  


  为促进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经济金融监管的有效衔接,畅通信息交流沟通渠道,构筑协作配合平台,努力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保障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纪要》(国阅〔2007〕44号)要求,建立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

  

  一、性质目的

  

  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下简称协调会商机制),是各部门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的载体,目的是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和打击体系,建立健全各部门间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协作长效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全区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任务:一是对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进行会商,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促使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及时沟通各部门间关于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大问题、重点案件等相关信息,研究解决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全面提升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提高对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犯罪案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并固定相关证据,为依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创造条件;四是在充分履行各自职能的基础上,与各部门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各部门间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长效协作机制。

  

  三、组织领导

  

  协调会商机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行,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成立自治区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公安厅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筹备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和业务部门处级负责人会议的召开;起草《会议纪要》印发有关成员单位,督促落实会议作出的决定、纪要等事项;编写《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重要信息》,反映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分析研判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重大经济政策出台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并提出有关对策建议;做好会务保障工作。

  

  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公安厅、高级法院、检察院、监察厅、财政厅、商务厅、审计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国税局、烟草专卖局、银川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知识产权局、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为协调会商机制的联络单位,各确定一名处级联络员承担联络任务,在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是参加有关会议并负责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二是负责与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的对接;三是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和办理有关案件;四是提请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阶段性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建议和措施;五是完成协调会商机制下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四、工作机制

  

  协调会商机制原则上通过召开会议落实协调会商工作任务。

  

  (一)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原则上遵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安部及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或根据年度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专项工作需要,由自治区公安厅召集并负责筹备,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公、检、法等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当前经济领域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情况、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重要信息;解决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工作对策及措施;制定或修改工作制度,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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