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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牵头单位公安厅确定时间和内容,成员单位业务部门有关处级以上负责人参加,会后将会议情况报告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措施的建议;通报新发布实施的有关重大经济改革政策规定、经济犯罪动向,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影响我区经济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重大情况信息进行协商研判,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重大案件防控工作预案,确保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启动预案,做好人员和资金的控制工作;研究建立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的具体措施。 根据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需要,经有关成员单位或业务部门提议,可由自治区公安厅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临时会议,全体成员单位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具体工作需要,也可召开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针对具体事项进行商讨、沟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会议主要任务:及时沟通和传递涉嫌经济犯罪的苗头性信息和案件线索,强化案件初始阶段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等相关工作措施,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建议;协调、督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案件的侦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掌握案件侦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五、职能分工 在协调会商机制框架下,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自治区公安厅:规范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任务,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与义务,组织各成员单位就本领域内经济活动及经济犯罪特点规律的调研工作;协调指导会商机制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对涉案资金、不动产及重点人员的查控工作;定期会商全区经济犯罪趋势及防控办法,定期通报《协调会商机制》执行情况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受理各成员单位移交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部署并指导、督办公安机关对涉案线索的调查侦查活动;向成员单位通报经济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及在侦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成员单位要求,召开临时性会商机制工作联席会议,做好相关会务与日常工作。 自治区高级法院:及时研究并回复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发现新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特殊情况下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提前介入,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提高办案质量;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批捕、起诉经济犯罪案件;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提前介入,并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查办经济犯罪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负责对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移送衔接问题的法律监督;会商研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自治区监察厅:对在纪检、监督、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负责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依法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中央财政对公安机关专项经费的转移支付、公安机关侦办国家领导批办,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交办的经济犯罪大要案件补助经费的审报,并与自治区公安厅协商出台《公安机关侦办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经费补助办法》,为公安机关开展防控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以及自治区领导批示办理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本职责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与市场秩序有关的运行动态的分析监测工作,对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出现的疑似经济违法犯罪苗头或线索,及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发布预警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自治区审计厅: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负责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协助做好查办案件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协调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经济贸易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加强对经贸领域经营活动的监测,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在国有资产交易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办工作。 |